重磅!这30家或成系统重要性银行,迎央行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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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银保监会起草了《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
金融监管研究院 孙海波 总体解读:
一、对入选银行大体意味着什么?
意味着更严的监管要求。这是央行在银保监会微观监管框架之外,额外新增宏观审慎的监管框架。第一步是初步筛选30家入选名单,然后再按照4个维度评估得分,根据得分情况分类监管。具体的监管措施尚未发布,但是笔者认为大概率仍然是围绕着资本、流动性等指标创新,区别于银保监会现有的资本和流动性指标,可能央行会重点考虑宏观上相互依赖,稳定性要素。比如银保监会在一定额度以内认可相互购买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工具,但从宏观审慎角度对最终选出来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应该会把购买他行或被他行持有的部分剔除。流动性层面也可能会调整同业之间的持有负债。
此外需要概念上区分G-SIB和D-SIB;本次央行发文主要是对国内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也就是D-SIB提出额外的监管要求。
G-SIB是巴塞尔评估的全球重要性金融机构。目前国内只有中工农建四家大行入选。也会面临更高的资本要求,主要是TLAC。关于资本的监管框架可以参考笔者此前文章《为何银行总是缺资本?》。
总体而言D-SIB会面临更多监管框架,至于是否监管也可能会在资质、创新业务、异地分支机构设立给与倾斜,笔者总体持否定态度。
以资本为例: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分成5组,从低到高分别有1%、1.5%、2%、2.5%和3.5%的附加资本要求,目前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为1%。
后来TLAC的要求更高:
二、央行和银保监会对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监管职责分工
央行的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总体思路,总结下来就是生前强生健体,大病不拖累传染,死后平稳安葬:
(1)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制定特别监管要求,以增强其持续经营能力,降低发生重大风险的可能性。
(2)建立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特别处置机制,确保其在发生重大风险时,能够得到安全、快速、有效处置,保障其关键业务和服务不中断,同时防范“大而不能倒”风险。
因为银保监会的监管手段更多是执行微观的监管理念,比如贷款资金流向,员工行为管理,微观监管指标(以资本、拨备、流动性指标为核心)要达标。但是站在整体银行业的角度,需要额外再造一道防线,这就是此次文件的目的。
(3)人民银行负责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基本规则制定、监测分析、并表监管,视情责成有关监管部门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并在必要时经国务院批准对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也即是日常情况下人民银行并不能直接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人民银行更多是规则的制定和数据层面的管理。
银保监会、证监会负责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评估的数据收集、得分计算和名单报送,以及微观审慎监管。
人民银行会同银保监会、证监会及财政部等其他相关单位建立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特别处置机制。
三、这次30家商业银行系统重要性参评机构是怎么评出来的?
简单来说,就是初赛入围靠规模,最终入选靠综合实力(当然银行是被动入选,监管主导一切)。
根据此次征求意见稿,主要是按照行业排名,301号文表述看银行是30家,后续还会针对保险和证券各选10家。但是注意,下面30家银行名单只是参评机构,最终是否会成为D-SIB具体看整个评估体系的结果。
此次银行对银行的筛选逻辑主要是按照杠杆率分母排名,直接筛选了前30家最大的商业银行。《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原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1号发布)分母调整后的表内外总资产余额大致为表内总资产加上下列两个主要科目:
(一)表外项目中可随时无条件撤销的贷款承诺按照10%的信用转换系数计算。
(二)其他表外项目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信用风险权重法表外项目信用转换系数计算。比如票据承兑100%,信用卡未使用额度20%等。注意银行理财和委托贷款不属于统计范围,或者说转换系数0。这些业务体现在复杂度评估维度里面。
如果简单按照表内资产规模看,以下30家会初步入选(当然因为表外没有这算,最后2家可能不准确),总体可以认为万亿以上银行必然入选。
从征求意见稿参评得分计算过程看,每一参评银行某一具体指标的得分是其该指标数值除以所有参评银行该指标的总数值,然后用所得结果乘以10000后得到以基点计的该指标得分。
四、参评商业银行的评估指标和国际上的评估指标有何差异?
根据2018年11月份央行的文件《关于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
评估指标主要衡量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经营失败对金融体系和实体经济的潜在影响,包括机构规模、关联度、复杂性、可替代性、资产变现等一级指标。
FSB、IMF和BIS围绕系统重要性的三大驱动因素:规模、关联度和可替代性设计了一套度量金融机构系统重要性的指标。相比与国际规则,增加了复杂性和资产变现的一级指标。
国内SIB具体评分权重包括规模、关联度、可替代性、复杂性四项指标,每项指标占比25%。
(1)规模仍然是杠杆率分母(表内外调整余额);(2)关联度实际主要是银行资产和负债端稳定性指标,和银保监会的流动性匹配率指标,以及同业负债不超过总负债1/3指标有一定相似度;(3)可替代性主要衡量其支付清算托管中间业务和网点数量,实际和规模高度相关的指标;(4)复杂度主要考虑交易性资产、其他非银的股权投资(银行金控)、理财业务余额。总体而言理财占比很低,考虑到资管新规未来对理财规范度,笔者认为这里的理财很可能包括理财子公司的余额。
上述量化指标应该是合并报表的集团口径。
五、从初始名单到最终名单如何确定阈值?
每一参评银行某一具体指标的得分是其该指标数值除以所有参评银行该指标的总数值,然后用所得结果乘以10000后得到以基点计的该指标得分。各指标得分与相应权重的乘积之和,即为该参评银行的系统重要性得分。
这个判断逻辑实际上不是看绝对值,主要是看4项指标该银行在行业内的地位,地位约稿,越有可能被纳入D-SIB。
根据阈值不同,对D-SIB又做了细分:
第一组:300分至449分;
第二组:450分至599分;
第三组:600分至1399分;
第四组:1400分以上。
六、数据共享和评估频率
数据共享分为两个阶段:
1、参评阶段:银保监会每年根据本办法制作数据报送模板和数据填报说明。数据填报说明包含各级指标及定义、模板较上年的变化等内容。参评银行每年6月底前提交数据。银保监会进行数据质量检查后与人民银行共享参评银行相关信息。
2、后续管理阶段:人民银行牵头制定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统计制度,银行额外向人行报送相关数据。银行选后1个月内通过公开渠道披露各项系统重要性评估指标。分析银行多一个数据维度了。
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关于公开征求对《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完善我国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框架,建立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与识别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关于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301号文),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评估目的。
对参评银行系统重要性进行评估,识别出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每年发布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根据名单对系统重要性银行进行差异化监管,以降低其发生重大风险的可能性,防范系统性风险。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开发性银行和政策性银行。
评估中使用的数据为集团并表数据,并表范围按照银保监会监管并表范围确定。
(三)系统重要性的定义。
本办法所称系统重要性是指金融机构因规模较大、结构和业务复杂度较高、与其他金融机构关联性较强,在金融体系中提供难以替代的关键服务,一旦发生重大风险事件而无法持续经营,可能对金融体系和实体经济产生不利影响的程度。
金融监管研究院解读 总体的背景:
这个背景很重要,大致白话文意思不是我央行想要做这个,是巴塞尔的统一做法以及上面的授权。
2010年10月,金融稳定理事会发布了《降低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政策建议和时间表》,巴塞尔委员会2011年11月发布《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方法和损失吸收能力》,2012年10月发布《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政策框架》,2013年1月发布《有效风险数据加总和报告原则》建立起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识别、监管和处置的规则。
2018年11月正式发布的《关于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301号)
此外原银监会在2013年正式实施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对系统重要性银行需要额外新增1个百分点的资本充足率要求,而且用核心一级资本来满足。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央行被赋予一项新的职责:
牵头负责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负责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团和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基本规则制定、监测分析和并表监管,视情责成有关监管部门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并在必要时经国务院批准对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牵头组织制定实施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恢复和处置计划。
二、评估流程与方法
(四)评估流程。
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评估按照以下流程每年开展一次:
1.确定参评银行范围;
2.向参评银行收集评估所需数据;
3.计算各参评银行系统重要性得分,形成系统重要性银行初始名单;
4.结合其他定量和定性分析作出监管判断,对系统重要性银行初始名单作出调整;
5.确定并公布系统重要性银行最终名单。
(五)评估方法。
采用定量评估指标计算参评银行的系统重要性得分,并结合其他定量和定性信息作出监管判断,综合评估参评银行的系统重要性。
(六)参评银行范围。
若某银行满足下列任一条件,则应纳入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范围:
1.以杠杆率分母衡量的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在所有银行中排名前30;
2.曾于上一年度被评为系统重要性银行。
(七)数据收集。
银保监会每年根据本办法制作数据报送模板和数据填报说明。数据填报说明包含各级指标及定义、模板较上年的变化等内容。参评银行于每年6月底之前填写并提交上一会计年度数据。银保监会进行数据质量检查和数据补充修正后,与人民银行共享参评银行的监管报表、填报数据和其他相关信息。
(八)系统重要性得分。
银保监会在完成数据收集后,计算参评银行系统重要性得分。除第三部分另行规定计算方法的情形外,每一参评银行某一具体指标的得分是其该指标数值除以所有参评银行该指标的总数值,然后用所得结果乘以10000后得到以基点计的该指标得分。各指标得分与相应权重的乘积之和,即为该参评银行的系统重要性得分。
(九)阈值和分组。
得分达到300分的银行被纳入系统重要性银行初始名单。按系统重要性得分进行分组,实行差异化监管。各组分界值如下:
第一组:300分至449分;
第二组:450分至599分;
第三组:600分至1399分;
第四组:1400分以上。
银保监会后续可根据实际年度数据测算结果,商人民银行并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金融委)批准后,对阈值和分组进行调整。
(十)监管判断。
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可根据其他定量或定性辅助信息,提出将系统重要性得分低于300分的参评银行加入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的监管判断建议,与初始名单一并提交金融委办公室。
使用监管判断的门槛应较高,即只在个别情况下改变根据系统重要性得分确定的系统重要性银行初始名单。
(十一)名单确定和披露。
系统重要性银行初始名单、相应银行填报的数据和系统重要性得分、监管判断建议及依据于每年8月底之前提交金融委审议。系统重要性银行最终名单经金融委确定后,由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联合发布。
(十二)信息报送与披露。
系统重要性银行应执行人民银行牵头制定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统计制度,按要求向人民银行报送相关统计数据。系统重要性银行原则上应于入选后1个月内通过公开渠道披露本办法第十五项至第十八项规定的上一会计年度各项系统重要性评估指标。
(十三)评估流程和方法的审议与调整。
金融委每三年对本办法规定的评估流程和方法进行审议,并进行必要调整与完善。行业发生显著变化、现有评估流程和方法不能满足防范系统性风险实际需要的,金融委可对评估流程和方法进行额外审议。
三、评估指标
(十四)一级指标。
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根据参评银行的规模、关联度、可替代性和复杂性等一级指标,评估其系统重要性程度和变化情况。
(十五)规模。
评估参评银行规模时,采用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作为定量指标。
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是指作为杠杆率分母调整后的表内资产余额和调整后的表外项目余额之和,按照《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原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1号发布)规定的口径计算。该指标权重为25%。
(十六)关联度。
评估参评银行关联度时,采用下列定量指标:
1.金融机构间资产,指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交易形成的资产余额。该指标权重为8.33%。
2.金融机构间负债,指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交易形成的负债余额。该指标权重为8.33%。
3.发行证券和其他融资工具,指银行通过金融市场发行的股票、债券和其他融资工具余额。该指标权重为8.33%。
关联度类指标总权重为25%。
(十七)可替代性。
评估参评银行可替代性时,采用下列定量指标:
1.通过支付系统或代理行结算的支付额,指银行作为支付系统成员,通过国内外大额支付系统或代理行结算的上一年度支付总额,包括为本银行清算的支付总额和本银行代理其他金融机构进行清算的支付总额。该指标权重为6.25%。
2.托管资产,指上年末银行托管的资产余额。该指标权重为6.25%。
3.代理代销业务,指银行作为承销商或代理机构,承销债券,代理代销信托计划、资管计划、保险产品、基金、贵金属等业务的年内发生额。该指标权重为6.25%。
4.境内营业机构数量,指银行在境内设立的持牌营业机构总数。该指标权重为6.25%。
可替代性类指标总权重为25%。
(十八)复杂性。
评估参评银行复杂性时,采用下列定量指标:
1.衍生产品,指银行持有的金融衍生产品的名义本金余额。该指标权重为5%。
2.交易类和可供出售证券,指银行为交易持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证券余额和可供出售证券余额之和。该指标权重为5%。
3.非银行附属机构资产,指银行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境内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产总额。该指标权重为5%。
4.理财业务,指银行发行的非保本理财产品余额。该指标权重为5%。
5.境外债权债务,指银行境外债权和境外债务之和,其中境外债权指银行持有的对其他国家或地区政府、中央银行、公共部门实体、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和个人的直接境外债权扣除转移回境内的风险敞口之后的最终境外债权;境外债务指银行对其他国家或地区政府、中央银行、公共部门实体、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和个人的债务。该指标权重为5%。
复杂性类指标总权重为25%。
四、实施
(十九)本办法由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负责解释。
(二十)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以下为答记者问即征求意见稿全文:
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
日前,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银保监会起草了《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评估办法》),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评估办法》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制定《评估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以来,完善宏观审慎政策框架逐渐成为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其中,加强中央银行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是强化宏观审慎管理、维护金融稳定的重点领域。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2018年11月27日,人民银行与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301号文,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我国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识别、监管和处置作出了总体性的制度安排。
2019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中国人民银行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明确在人民银行内设立宏观审慎管理局,牵头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基本规则制定、监测分析、并表监管,建立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评估、识别和处置机制。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赋予的宏观审慎管理职责,人民银行牵头开展了《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制定工作。从我国实际情况看,目前我国金融业总资产300万亿元,其中银行业总资产268万亿元,在我国金融业总资产中占比达到89%。
考虑到银行业在我国金融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等4家银行均已入选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G-SIBs)名单,且国际组织和主要经济体在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和监管方面经验较为成熟,人民银行首先会同银保监会制定了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D-SIBs)评估办法,并以此为基础制定附加监管规定,也为后续系统重要性保险、系统重要性证券业机构实施细则制定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如何对我国银行的系统重要性进行评估?
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的流程和方法详见《评估办法》。
《评估办法》主要参考了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方法以及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2012年发布的《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框架》,并结合我国实际对评估指标进行了调整。
《评估办法》发布后,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将向参评银行发送数据报送模板和数据填报说明,收集2018年数据,开展2019年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
首先,采用定量评估指标计算30家参评银行的系统重要性得分,评估的一级指标包括“规模”、“关联度”、“可替代性”和“复杂性”,指标权重均为25%,每个一级指标下设若干二级指标,得分达到一定分值的银行被纳入系统重要性银行初始名单。
然后,结合其他定量和定性信息作出监管判断,综合评估参评银行的系统重要性。系统重要性银行最终名单经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金融委)确定后,由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联合发布。
三、银行被评为系统重要性银行后,有哪些后续监管措施?
近年来,银保监会参照巴塞尔协议等国际标准,并结合我国实际,从资本和杠杆率、风险管理、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压力测试等方面对银行提出了一系列监管要求并组织实施。
按照《指导意见》确定的分工,银保监会仍依法负责对系统重要性银行实施日常监管。人民银行从强化宏观审慎管理、防范系统性风险出发,立足我国银行业发展和监管实践,牵头制定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规定,拟从实施附加资本要求、落实资本内在约束机制入手,强化流动性、大额风险暴露、风险数据加总和风险报告等方面的监管要求,并从制定恢复和处置计划、开展可处置性评估等方面提出管理要求,切实提高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经营稳健性。
同时,人民银行将持续开展系统重要性银行监测分析,开展压力测试,并视情提出相应的附加监管要求。
四、《评估办法》的出台对我国金融体系有什么影响?
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规模体量大,在金融市场上具有风向标作用,识别并强化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有助于完善货币政策传导机制、促进市场公平有序竞争,有助于提高我国银行体系的稳健程度、切实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
《评估办法》符合《指导意见》要求,是评估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基本规则,是强化宏观审慎管理、防范系统重要性银行“大而不能倒”风险的重要举措,是打赢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的关键制度安排,有助于识别对我国金融体系有系统性影响的银行,有助于增强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认定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有助于推动系统重要性银行稳健经营。